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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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财产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2026-09-14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没收的财产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作为专业律师,针对“没收的财产范围”这一问题,需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厘清:

1. 权属界限:仅限个人合法财产

没收财产刑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必须是“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共有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的份额不得没收;第二,必须是“合法”财产。虽然违法所得最终也会被国家收缴,但在法律性质上,违法所得的追缴属于对不法状态的纠正,而没收财产刑是对犯罪分子合法财产权的剥夺执行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时,必须严格甄别财产来源和权属。

2. 人道主义底线:保留必需生活费用

法律明确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时,应当考虑犯罪分子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必须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一规定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防止因刑罚执行导致无辜家属陷入生存危机。

3. 排除范围:家属财产及他人权益

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绝对不在没收范围内。“应有”的财产通常指在家庭共同财产中,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应当分割给家属的份额。司法机关不得以没收财产为由,侵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4. 概念辨析:与“追缴违法所得”的区别

公众常混淆“没收财产”与“追缴违法所得”。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部分内容的处理依据是《刑法》第六十四条,属于对犯罪工具和赃款的处理,不属于《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没收财产”这一刑罚种类的执行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会被没收吗?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是否会被没收,主要取决于该财产的性质(是违法所得还是违禁品)以及第三人取得财产时的主观状态和交易对价。

根据《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在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且完成了法定的登记或交付手续,那么第三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意味着,原权利人(包括因犯罪行为受损的被害人或国家)通常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在涉及刑事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追缴问题上,我国法律坚持“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如果第三人确实是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司法机关一般不得予以追缴或没收。这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但是,这一保护并非绝对。如果涉案财物属于毒品、枪支弹药等法律禁止流通的违禁品,或者第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则不构成善意取得,相关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

此外,如果第三人虽然是善意取得,但该财产系通过无偿方式(如赠与、继承)获得,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取得,司法机关可能会认定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从而依法予以追缴。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法定条件,且涉案财产不属于违禁品,该财产通常不会被没收;反之,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或涉及违禁品,则面临被没收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没收财产的范围严格限定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受到“保留必需生活费用”及“不得牵连家属财产”的双重限制。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准确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是保障被告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关键。建议在涉及此类刑罚的执行异议或辩护中,重点围绕财产权属证明及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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