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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中紧急避险规则如何?

2025-07-28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自然灾害中紧急避险规则如何?

当面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了关于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可以采取损害较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避险手段。但是,如果存在其他更安全的方法来避免同样的危险,则不应选择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方式;同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得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程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不作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情形?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在讨论不作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时,关键在于判断该不作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即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以及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是否为避免更大损害所必需且合理。如果某人通过不作为(如不开启某个可能引发更大灾害的安全装置)来防止更严重后果的发生,并且这种做法是在没有其他更好选择的情况下做出的,则理论上可以被视作一种紧急避险形式。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对于不作为能否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自然灾害中实施紧急避险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行动符合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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