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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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如何的 无形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2021-10-12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李泉,三亚减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合肥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股权变更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如何的

股权变更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书

***评报字[2014]第114号

一、绪言

合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新和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民家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新和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民家乐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持有的100%的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对其在2013年12月31日这一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公允反映。

现谨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行为的委托方为新和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民家乐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占有方为新和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民家乐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方概况

1、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新和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民家乐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册号:110104001503810

住所:新和县塔木托格拉克乡塔木托格拉克村

法定代表人:安*尔热合曼

注册资本:58.2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8月12日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农副产品种植,销售,贮藏,畜牧养殖与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机销售,农机新技术,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资产占有方概况

1、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1996年10月23日-2049年10月22日

2、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

注册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建筑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

3、企业简介

******位于合肥市***********工业开发区。评估基准日企业投资方出资及占股比例如下:

序号出资方名称出资额占股比例%

1合肥******有限公司563.2311.26

2******职工持股会1,446.7728.94

3合肥市********开发总公司1,050.0021.00

4**********投资有限公司854.0017.08

合计5,000.00100.00

******是国家资质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可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市政道路、高级装饰装潢、智能化系统、弱电集成等工程建设施工。******自创业以来,依靠科学的组织管理、一流的人才队伍、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超前的发展战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迅速壮大,赢得了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公司奉行“追求卓越,塑造精品”的经营宗旨,视质量为生命,以运用标准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系统目标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管理等科学手段,先后建成了首都机场航站楼、北环中心、时代风帆大厦、奥运村运动员公寓、**包装工业厂房、**科厂房、中共中央文献档案馆、泰山饭店康会中心、万商大厦、合肥科技大学留学生宿舍楼、北苑住宅小区、易亨大厦、河南许多中功国家粮食储备库、旭日嘉园小区等数十项国家、合肥市重点工程、外资工程,获合肥市优质工程奖、市优质群体工程奖、结构“长城杯”和竣工工程“长城杯”及鲁班奖等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多项。

公司现有职工889人,管理人员有经济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602人,其中,中高级职称202人,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评估基准日******的长期投资企业及占股比例如下:

长期投资单位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额占股比例

合肥************有限公司

合肥城建********有限公司

合肥********有限公司

合肥*********有限公司

合肥********有限公司

合肥*******有限公司

合肥*******有限公司

合肥********有限公司

4、公司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20**年12月31日,新和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民家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总额为58.2万元,净资产58.2万元,******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由安衡会计师**所有限公司审计。

2007~2008年及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资产及财务状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07年2008年截止2009年12月

总资产43,897.0688,440.1687,861.50

负债34,573.3876,686.5480,229.67

净资产9,323.6811,753.627,631.82

主营业务收入53,849.2962,974.35104,030.11

利润总额627.77816.12-112.21

净利润428.39583.82-140.36

5、主要会计政策

1)会计制度: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会计年度:1月1日起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三、评估目的

此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新和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民家乐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持有的100%的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为委托方新和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民家乐农民专业合作社转让王*东股权提供价值参考。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新和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民家乐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持有的100%的股东权益价值。此次评估范围为经安衡会计师**所有限公司审计的******截止2013年12月31日整体资产、负债,明细见下表:

新和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民家乐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表

人民币:元

序号科目账面价值序号科目账面价值

1流动资产合计812,321,934.8012流动负债合计802,296,711.91

2货币资金97,622,137.4613短期借款20,000,000.00

3应收账款350,672,440.7714应付账款506,139,339.92

4预付账款56,808,102.3615预收账款123,201,607.06

5其他应收款136,255,454.0616应付职工薪酬3,962,316.59

6存货170,963,800.1517应交税费9,372,720.62

7非流动资产合计66,293,022.3118应付股利12,929,357.33

8长期股权投资25,034,811.6419其他应付款126,691,370.39

9固定资产32,295,252.02

10无形资产8,962,958.65

11资产总计878,614,957.1120负债合计802,296,711.91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以******提供给合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为准。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选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现行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某项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时所表现的价值。买卖双方对委估资产及市场,以及影响委估资产价值的相关因素均有合理的知识背景。相关交易方将在不受任何外在压力、胁迫下,自主、独立地决定其交易行为。

六、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确认资产、评估价格的基准时间,本次评估的作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正在执行或有效的价格标准。确定本次评估基准日的理由为:

在征求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此次经济行为的性质,以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本次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为原则而选定的。

在资产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均以评估基准日的现行公允市场价格作为取价标准。该基准日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无变动,汇率和国内物价指数平稳,国家政策或行业政策无大变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基本稳定,因此确定该评估基日对评估结果无明显影响。

本项目所选取的评估基准日为一特定会计期间的终止时点,能够较全面反映评估对象的情况,尽可能接近评估目的的实现。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是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评估依据

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行为依据

委托评估协议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国务院[1991]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5、《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6、《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8、《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9、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10、《企业会计准则》。

产权依据

1、《产权持有者关于资产产权声明》;

2、设备购置发票、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3、其他有关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取价依据

1、委托方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清查申报明细表》;

2、委托方提供的原始会计报表、原始会计凭证、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企业提供的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书、发票等财务资料;

3、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及价格信息资料,以及本机构平时所积累的市场信息和取价参数资料等;

4、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5、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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